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周一(7日)一審公開宣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前黨委委員、副主席王建軍受賄案,以受賄罪判處他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對追繳在案的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繼續追繳。

經審理查明,王建軍於2005年上半年至2019年9月,利用擔任中國證監會雲南監管局黨委委員、副局長,中國證監會辦公廳副主任、市場監管部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,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上市、企業融資、業務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,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,共計9,340萬餘元人民幣(約1.1億港元)。

法院認為,王建軍所為構成受賄罪,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,應依法懲處。鑑於他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,認罪悔罪,涉案贓款贓物部分已追繳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,依法可從輕處罰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